宣導「現職軍公教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規定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請同仁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另檢附中國大陸身分證、護照、定居證、居住證樣式及具結書建議格式各1份供參,詳參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