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相關函釋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以及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惟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相關規定詳如附件,請詳閱並遵守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