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7條適用疑義一案

該函內容簡述如下: 倘須配合事件調查之教師及相關人員,應以調課方式或無課務時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宜以公假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方式辦理。 其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