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之規定,差勤注意事項如下:
1、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
2、每月工時管控及稽核:人事單位按月產製加班時數報表陳報機關首長知悉,並彙整超過60小時之人數供桃園市政府錄案列管(配合每月加班時數調查期間填復);另對於時數超過60小時之同仁,單位主管應檢討業務分配及人力調度,並針對該員工工時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
3、桃園市政府將按月抽查加班時數,並於每月查勤時一併進行服勤辦法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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