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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師資培育制度之轉換,自92學年度起,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始能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爰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係配合上開規定修正,惟探究106年函釋之意旨,於96學年度前核發合格教師證書,原則上皆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爰符合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所訂之資格;另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未針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設有教育階段、科(類)限制,爰符合上開規定者,得跨教育階段報考代理教師甄選。
其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