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釋疑

因師資培育制度之轉換,自92學年度起,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始能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爰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係配合上開規定修正,惟探究106年函釋之意旨,於96學年度前核發合格教師證書,原則上皆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爰符合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所訂之資格;另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未針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設有教育階段、科(類)限制,爰符合上開規定者,得跨教育階段報考代理教師甄選。

其餘詳如附件。